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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播报】济源市法院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醉驾案例
自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据不完全统计,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仍任重道远。小编特别梳理了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季度审理的醉驾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案例二 醉驾逆行出事故陈某某,男,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2020年3月30日18时35分许,在济源市文昌路华新西区西门路口路段,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轻型货车沿文昌路口由北向南逆行过程中,与被害人侯某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8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1 000元。
案例三 醉驾+假牌+准驾车型不符王某某,男,住济源大峪镇。2020年4月24日凌晨3点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假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站牌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追尾,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2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9 000元。
案例四 酒后驾车连撞两车逃逸党某某,男,住孟州市谷旦镇。2020年3月13日14时 35分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车沿济源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轵城镇天天超市门前,违规变更车道,与右侧同向行驶等红灯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等红灯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党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截停。经检测,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1 000元。
案例五 无证醉驾害人害己郭某,男,现租住于济源轵城镇。2020年3月4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郭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检验的小型客车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65公里济源市小刘庄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北向西进加油站时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郭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9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 000元。
案例六 醉酒驾车被追尾查出酒驾
孔某某,男,住洛阳市吉利区。2017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与多名朋友驾车从洛阳市吉利区到济源市文昌路“赤道热舞会”娱乐,期间一起饮用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孔某某从“赤道热舞会”门前驾驶轿车过一个红绿灯后交由张某某驾驶,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济源市济源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东时被人追尾。经检测,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
案例七 与人发生争执 被举报查出酒驾王某某,男,住济源轵城镇。2018年1月18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轿车行驶至济源市沁园路中国银行门口,因停车与中国银行保安发生争执。保安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报警,民警将王某某当场抓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
案例八 酒后驾车与电动车碰撞致人受伤席某某,男,住洛阳市吉利区。2020年5月22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济源市天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坛路小学门前路段,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检测,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9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
案例九 无证醉驾碰撞路边停放车辆赵某某,男,住济源克井镇。2020年5月28日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济源市龙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街“小哈佛幼儿园”路段时,与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位的越野车和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三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4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1 000元。
案例十 醉驾伤人逃逸郑某某,男,现住济源轵城镇。2020年1月12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获轵309省道济源市轵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130KM轵城实验幼儿园门口西路段,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截停抓获。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9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7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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